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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失范现象及其治理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  日期:2016-03-24  阅读:

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无边际性给其治理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近年来,网络传播失范的案例大量存在。网络空间的开放性,使得谣言在网络空间的蔓延,相对现实世界来说速度更快、范围更广;网络暴力(包括网络空间的“道德绑架”)频发;网络空间的隐私侵权等侵权行为时常发生。对此,笔者以为应当通过刚性的网络立法和柔性的传播伦理建设进行治理与引导。

网络传播行为失范原因探析

尽管网络空间的世界是虚拟的,但虚拟世界中的传播主体无一不生活在现实世界之中。实体世界中的社会关系在虚拟世界中没有消失。当人们进入虚拟世界时,他们的个性和品德也没有消失。因此网络空间中传播行为失范的原因很大程度上与现实社会直接关联。此外,这也同网络空间的自身特性和网上传播主体的特征有关。

首先,从现实世界因素的角度来看,在我国,目前阶层分化、财富分配不均等现象,使得部分社会成员滋生仇富心理,很容易在网上发表一些非理性言论来宣泄自己的情绪。现实世界中公众参与的渠道不畅和决策过程透明度不足,引发社会成员对公权力的质疑,因而当网络空间平台形成对现实世界中公共参与的补充时,活跃于其中的一些网民急于表达,产生情绪化倾向。此外,新传播方式作为创新事物,制度化管理必然要经过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漏洞的存在也是客观因素之一。

其次,就网络空间的自身特性而言,准入门槛低,多元化传播主体的行为更加开放。网上的许多行为出于个人“自我”的主观性,理性和制度的约束却被抛之一旁。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网络世界培育了“批判”的受众,使得部分网民对任何他们主观上认为不对的事情尖锐批判。而技术的发展却没有达到可预见和合理解决各种不良信息问题的高度。

最后,从传播主体特征的角度来看,网上多元化的传播主体中,大部分并非职业传播者,没有受过专业训练和新闻伦理道德教育。这使得从众心理易于在网上传播主体中弥漫,容易出现“沉默的螺旋”现象或 “群体极化”现象。

网络传播失范行为治理对策

互联网(包括移动互联网)的发展过程,承载了公众对自主传播的向往和信息自由的理想。但是,自由并不等于为所欲为。网络空间也不例外,有学者指出,“互联网影响到的利益(体)之多,提出的社会问题之多,使之不可能继续成为不受政策约束的区域。”网络空间中种种传播行为失范现象的存在,说明了互联网(包括移动互联网)治理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互联网治理首先关键是要做到于法有据、于理正当,并需要全社会对此形成共识。在对网络业进行治理时,应在自由与约束之间找到平衡点。目前我国网络立法的层次总体还较低,因此需要逐步健全互联网立法。作为一个法治社会,法律框架为各领域的社会治理提供根本保障和支撑。网络传播领域也不例外。

在互联网治理体系中,还需要伦理道德共同起作用。由于立法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因而传播伦理就显得更加重要。同时网上创新的传播形式不断涌现、网络业的发展远未定型,由于互联网时代是社会迅速变迁的时代,互联网治理必然体现出渐进性发展的特征。在这一渐进性的过程中,传播伦理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很多网上传播失范行为仅靠法律的威慑力和行政管理的威严进行治理是不够的,更多的时候要靠传播伦理对全体传播者和网站运营者起到道德自律作用。而且,互联网治理的最终目标不是惩治,而是使之健康发展。

信息传播领域中他律与自律相结合的治理模式,是有经验可循的。在传统大众传媒业的发展走向专业主义化的过程中,人类社会形成了对传播业实行他律和道德自律相结合的治理模式。当时传播主体是职业传播者,媒体传播业的道德自律是由新闻职业道德建设和新闻自律组织的建立与发展(和/或传媒机构内部督察制度的建立)组成的。而在当下,互联网体系日益成为社会传播的主要体系;在网上传播中,多元化的传播主体是由职业传播者和非职业的自主传播者两大类构成的。因此,当下的传播伦理需要拓展到蕴含对这两大类传播者的传播行为的规范。传播伦理需要由职业伦理向公民伦理演变,即成为对所有公民的社会传播行为具有道德自律作用的行为规范体系。

我们认为,国家要加强对公民的传播伦理教育,使之成为公民道德教育的一个重要部分。当所有网上行为者主体和互联网产业界均以坚定的道德信念在享有网络空间自由的同时,自觉约束其行为,使之不逾越不损害他人正当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疆界时,网络治理就应是达到了最高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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