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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论监督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及平衡

来源:青年记者 作者:  日期:2015-03-30  阅读:

在信息时代,网络已经成为民间舆论监督的主战场。十八大以来,国内更是劲吹反腐疾风,许多高官因网络举报落马。但是围绕网络舆论监督一直有不同的声音,个人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依然在进行“零和博弈”。

201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中对“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进行了定义,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其中,《规定》明确指出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商利用网络公开他人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列出了6种例外的情形,其中包括“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公开他人信息可以不承担责任。这为网络舆论监督和网络反腐留下余地。

虽然“促进公共利益”和“必要范围”概念模糊,在司法实践中难以界定,但这依然是我国保障网络舆论监督和个人隐私权的重要举措,对平衡网络舆论监督和公众知情权有着重要的意义。

网络舆论监督推动了社会文明的进步

“舆论监督指公众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众人物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事务进行揭露、批评和提出建议的行为。”①我国《宪法》对舆论监督权利的行使有明确的规定。网络舆论监督是指监督主体通过网络平台了解信息、发表意见、对监督客体进行监督的一种形式,是网络技术的进步和民主政治发展的共同结果。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的发展改变了受众的沟通方式、表达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是公民参与社会、表达意见的重要渠道。

纵览近年来的反腐案件,网络起着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其中既有涉及公共利益的事件,如“郭美美”事件、“表哥杨达才”事件,“房叔”事件等,也有的涉及官员“性丑闻”,诸如法院院长“过夜门”、公安局副局长“日记门”、教育局官员“调情门”等。截至2014年10月25日上午10点,仅在新浪微博,与“反腐”相关的主题搜索就高达21,325,291条。随着公民主体意识的崛起,网络舆论监督已成为反腐倡廉、民主法制建设及精神文明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官员“隐私权”应让位于公众知情权

早在战国时期,孟子就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思想。毋庸置疑,政府官员作为普通公民,同样享有宪法规定的隐私权;但更重要的是,宪法规定政府及其官员在行使公共权力时应接受人民群众的广泛监督,满足公民的知情权。

1.知情权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

“在知识经济与信息网络时代,得知权不仅仍具有近代以来的政治权利、财产权利的属性,而且具有高级形态的生存权与发展权性质。”②由此不难看出知情权的重要性。本文所指知情权是狭义的概念,特指公民所享有的从代表行使公共权力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了解、获取、知悉信息的自由和权利。作为宪法权利的知情权是行政公开的直接依据,而行政公开则是公民知情权实现的主要方式。政府及政府官员在行使公共权力时应接受人民的广泛监督,这既是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也是宪法保护公民知情权的需要。

2.如何界定官员的隐私权是关键

隐私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权利”。③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中没有对公民的隐私权作明确规定,但是宪法、刑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都表明了承认公民隐私权的态度。此次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对互联网环境下的个人信息做了细致的规定:“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等。”

尊重和保护隐私权,对每个人实现个人尊严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官员也是国家公民,其隐私权当然受法律保护。但政府官员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者,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其财产收入、社会关系、生活经历、教育背景等个人状况,虽然属于私人信息,却与社会公共利益有着密切的关联。恩格斯曾经指出:“个人隐私一般应受到保护,但当个人私事甚至阴私与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是一般意义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它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④笔者认为,对于公职人员的隐私权应区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隐私权,从某种程度而言,此类隐私权在本质上已经不是民法所要保护的隐私权,应受到限制;另一类是与公共权力腐败行为无关的个人隐私权,应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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