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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网络舆论监督升级扩面两个新动向的思考(十一)

来源: 作者:本站  日期:2012-12-09  阅读:

第三,进一步完善《侵权行为法》,明确界定普通公民的隐私权与政府官员的隐私权侵权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即:如果官员作为原告,以隐私权受到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承担证明这一隐私完全属于纯粹的私人领域的范畴,或者原告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报道是有明显、实际的恶意和有意捏造事实的行为;而对一般公民的隐私侵权,则要求只具备一般的过失行为。

第四,建立保护证人制度。要根据有关案例,不断修改完善有关制度,特别是消除举报人的后顾之忧。世界上有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保护证人的法律。比如英国早在18 92年就制定了《证人保护法》,我国香港也在上世纪70年代建立了《证人保护条例》。另外,包括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已均制定了证人保护法。未就举报人或证人保护单独立法的国家,也多将举报人保护规定在诉讼法中。

第五,尽快启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程序。公众人物的职务行为和个人的信息要明确区分开来,政府官员等公众人物的职务行为以及担负社会公众责任的行为,不存在信息保护,这种行为本身就要接受来自社会公众的监督,不管是网上还是网下,但不涉及其职务行为及公众社会身份的个人隐私应当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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