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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舆论监督下保障司法独立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  日期:2015-03-03  阅读:

论文提要

司法独立是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的保证,是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议题。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的影响日趋深入,不断引起司法部门的重视。在网络舆论监督下保障司法独立是法制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为保障司法独立,司法工作者对网络舆论监督的司法外部环境应有清醒的认知;并在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能动作用下秉持正确的处理态度;此外,还应采取行之有效的策略应对网络舆论监督。西方国家的网络舆论监督发展较早,力度较强,尽管西方国家与我国的司法体制不同,法制工作者仍然可以从网络舆论监督的角度汲取经验,从而保障我国的司法独立。

以下正文:

一、司法独立的外部环境和现状:新媒体时代和网络舆论场

“新媒体是相对于传统媒体而言的,是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以后发展起来的新的媒体形态,是利用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移动技术,通过互联网、无线通信网、卫星等渠道以及电脑、手机、数字电视机等终端,向用户提供信息和娱乐服务的传播形态和媒体形态。”

新媒体时代的到来,意味着传播方式的改变,即“所有人对所有人的传播”,各个阶层可以实现网上平等对话。新媒体成为民众利益表达的第一通道,新媒体也因此成为突发公共事件的第一信息源。

新媒体时代,网络技术的发展令人瞩目,引入场域理论后,“两个舆论场”更成为新媒体时代的特征之一。新华社原总编辑南振中提出社会上存在两个舆论场,一个是传统媒体的官方舆论场,一个是网络舆论场。在官方舆论场中,话语权主要掌握在媒介资源的控制者手中;而在网络舆论场中,“把关”相对较弱,网络的匿名性使言论的发表者获得了更高的安全感。

“网络舆论监督就是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了解国家事务,广泛、充分地交流和发表意见、建议,对国家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行政等活动进行褒贬与评价。”“所谓司法独立就是指司法机关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司法机关行使职权时,只服从宪法和法律,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独立”源于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学说,司法独立(judicial independence)是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的特点,主张司法权必须同行政权和立法权分立,非经司法机关,非经正当司法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我国施行的是在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下的一府两院制, 人民法院与立法机关是下级与上级的关系,人民法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司法独立将司法权赋予法官,法官凭理性和良知,根据法律和案件事实作出裁决。由此,法院不是国家权力机关,而法官的资质也有待商榷,在网络舆论监督的影响下,保证司法独立性显得尤为重要。新媒体时代的到来,网络舆论场的出现无疑是一把双刃剑,既为司法独立带来了挑战,也为司法独立带来了机遇。历史告诉我们,法治与民主相互依存,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网络舆论的监督会克制权力机关以保障司法独立,但是网络舆论监督也可能会干扰正常的审判秩序。

那么,在新媒体时代的网络舆论监督就是司法工作者必须面对的司法外部环境。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要着力提升五种能力,其中就包括新媒体时代社会沟通能力。在网络舆论监督下,司法工作者需要转变工作理念,不仅把与媒体打交道当成是必备的素质,还要积极应对网民的言论,特别是负面言论。因为,负面言论可能会左右司法工作者的判断,从而影响司法独立。目前,部分司法部门已然建立起舆情监测平台,对网络,特别是微博进行实时监测。对于出现的负面舆情,司法工作者们也已意识到封堵信息是不现实的,把握时机,及时回应,澄清事实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为保障司法独立,司法工作者对司法的外部环境应有清醒的认知,主动接受网络舆论监督无疑是理智的抉择。很多司法部门微博和BBS(留言板)的开通都取得了良好的舆论引导效果。

二、司法独立与网络舆论监督之间的能动作用

司法独立绝对不能被网络舆论监督所颠覆,这是司法工作者必须恪守的原则。但是,司法独立与网络舆论监督之间又密不可分,相互作用。确保司法独立的情况下,司法部门可以有选择性地吸取部分网络舆论,同时,也可以引导网络舆论的走向。

(一)网络舆论监督不能颠覆司法独立

根据最新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CNNIC)显示,截至2012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5.64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2.1%。网民年龄在30岁以下者占到56.1%;网民学历在大专以下者占到78.8%;网民职业中学生占比例最高,为25.1%;网民个人月收入在2000元以下的占53.2%。网民的规模相对较小和互联网普及率相对较低都证明了网络舆论监督并不能充分代表民众的意见。网民年龄趋向于低龄化以及网民中学生占比例较高可能导致网络舆论监督的不稳定性。网民学历的偏低导致网络舆论监督难以表达客观言论。网民低收入者过半可能导致网络舆论监督对社会公平公正缺乏信任。

从上述图表显示的数据来看,网络舆论监督并不能客观理性地体现社情民意。尽管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都是以公平公正为归宿的,但是司法的封闭性、程序化、专业化都决定了其不可颠覆。司法的封闭性不同于网络舆论监督的开放性,不易受到不确定因素的干扰;司法的程序化不同于网络舆论监督的无序性,以法律逻辑推理为线索,从而理性地裁判;司法的专业性不同于网络舆论监督的情绪化,成熟的法律体系客观地排除了道德和情感的影响。从深层次溯源,网络舆论监督之所以与司法独立相悖,除了上述网络传播特性与司法活动特性不同的原因外,还有其他原因。网络舆论认定的事实与司法认定的事实不同,网民根据自身经历、体验、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以及自身的想像补充形成了对事件的认识,其更多的是感性的,宣泄式的,偏激的。而司法认定的事实是国家的司法机关根据相关的法律,独立对一个案件进行调查,依据一定的技术支持和法律程序确认的司法事实。司法认定的事实更具理性,专业性。另外,网络舆论倾向于网民的主观意识,而司法认定则倾向于理性的、客观地判断。

(二)为保障司法独立可以有选择地吸取网络舆论

司法独立并非闭目塞听,只有有选择性地吸取网络舆论,接受网络舆论监督,才能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最终达到司法独立的目的。良好的舆论监督可以揭发司法进程中的不成熟的做法,为司法工作者的工作进行合理化建议,同时检举司法审判中的不良现象。无论是司法独立,还是网络舆论监督,最终诉求都是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网络舆论监督在某种程度上确实可以促进司法独立,抵御相关部门对司法部门独立处置的干预,因为网络舆论监督对案件的曝光和对司法程序持续的关注都可以对相关部门造成舆论压力,从而令其不能干涉司法独立。同时,网络舆论监督表达了部分社情民意,是社会情感和道德裁判的集中体现,是对司法的有效补充,吸取网络舆论有助于法理情的统一,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但是,对于网络舆论,司法还需慎重对待,有选择性地吸收和借鉴。网络舆论有的体现出来的是一种民间趣味,有煽情和低俗之嫌,更甚者可能会有不合实情的攻击和教唆。原因在于网络舆论监督属于“自媒体”,微博、博客、BBS(留言板)、人人网、QQ群等等,它的解读不受任何制约。

(三)独立的司法可以引导网络舆论

网络舆论因为自发性、情绪化,与客观事实以及公平公正之间存在着偏差,独立的司法可以以其专业性、权威性来引导、规制网络舆论。对于不实言论,司法可以及时发布真实情况积极回应,对于煽动性的言论甚至可以进行过滤、删帖、抓捕。是独立的司法赋予了网络舆论的自由,独立的司法也有权利和义务对网络舆论引导和规制。网络舆论的法律制度还并不完善,关于网络的道德评价体系也为建立,网络舆论的自控能力弱化,这些都需要独立的司法体系为其引导并逐步改善。

以黄静案为案例,网络舆论监督认为姜俊武有罪,在网络上的传言更是风起云涌。但是对尸体进行第二次尸检后,最高法院抵制住网络舆论的影响,以严谨的法律程序对案件进行逻辑严密地论证,最终以司法独立的权威宣判姜俊武无罪。案件的审判过程透明化,使得网络舆论之前的不实之词不攻自破。上述案例是独立的司法引导网络舆论的典型案例。

可见,司法独立与网络舆论监督之间存在着良性互动。在以网络舆论监督绝对不能颠覆司法独立的原则和前提的情况下,为保障司法独立,可以对网络舆论有选择地吸取,同时对网络舆论进行引导。

三、为保障司法独立,应对网络舆论监督的策略

网络舆论监督之于司法独立是一种影响力,为了保障司法独立,如何应对司法部门是需要讲究一定策略的。司法公开已经取得成效,是司法者应该继续保持并推进的。孟建柱同志的讲话,即提高新媒体时代社会沟通能力,在此处我们可以理解为与网民的沟通对话。此外,司法队伍普遍亟待提高应对网络舆情,特别是负面舆情的能力。

(一)促进司法进一步公开

阳光司法,促进司法进一步公开,透明,一方面可以制止网络舆论的流言蜚语,一方面可以自觉树立司法公信,可以有力保障司法独立。司法部门经过多年的舆情监测和应对,已经从实际工作中吸取教训,删、封、堵并非是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把握时机及时反馈实情,才能从源头遏止各种质疑和猜测。新媒体时代的到来,在网络舆论场下,或者说是在民间舆论场下传统的“媒体审判”已经不再一元化,而是与“舆论审判”长期共存。然而媒体的资质是宣传部门给予的,也是由宣传部门审核的,也就是说宣传部门可以进行控制。但是网络舆论监督并不是控制可以解决问题的,为此,解决问题的实质是还原实情。诚然,最近几年,司法部门为司法公开做出了极大的努力,但是司法公开的力度不应止于此,司法独立还面临着阻力,依然依赖司法公开所带来的网民的信任。对网络舆论监督要有正确的认识和态度。四川大学的法学院的《论司法公信与司法独立》的文章中指出“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正”,“同时, 法官的个人行动应予以适度的透明化”。

(二)加强有效沟通,实现良性互动

政府部门在与网民进行有效沟通和良性互动方面的经验值得司法部门学习和借鉴。目前,各级政府都高度重视舆情监测工作,对民情民意也迅速做出回应和妥协,也正因如此,政府的公信力修复效果显著。政务微博以及地方领导的留言板在网络上形成一定影响力。近期,最高法院关于食品安全的新闻发布会的微博就很有代表性,在食品安全这个紧密关系民生的问题发生信任危机的时刻,这条微博就主动与网民沟通,积极互动,是行之有效的司法活动。司法部门首先应该善于倾听,通过网络舆论倾听各方的声音,再独立地进行判断。只有与网民沟通,形成互动,构筑强大的正面舆论攻势才可以获得主动,才能自主地维护司法独立。

(三)提高舆情应对能力

舆情分为正面舆情和负面舆情,此处笔者所要讨论的是网络负面舆情的应对能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品新认为,“司法随网络而变,需要建设一支信息化队伍。”目前,有些法院已经运用网络舆情监测系统的技术,有些法院虽然没有启动这项技术,但是也有专人进行网络舆情监控。对于网络舆情监控,司法部门应当长期坚持不懈,并以小时为单位,以期尽早发现网络舆情,在最佳处理时段内进行应对。对于网络舆情的出现,司法部门要保持沉着冷静,进行分析研判,与相关职能部门协商联动,不掩盖实情,积极回应。在引导网络舆情走向过程中,进行多层次全方位的策划,比如如何回应媒体。对于司法部门内部行为失范,管理欠缺等问题或是工作上的疏漏,敢于承认错误,诚恳致歉。如果遇到网民误解的情况,司法部门也应澄清,不可置之不理。至于寻衅滋事者,可以采取冷处理的方式。在获得成功应对网络舆情的经验之后,司法工作者可以坚定维护司法独立的信念,从而从心理上做好准备,将司法独立贯彻到日常工作中去。

四、西方国家网络舆论监督带来的启示

相对于我国的网民规模较小,各阶层网民覆盖偏颇,西方国家由于网络舆论监督发展较早,拥有较高的互联网普及率,各阶层参与网络舆论监督较普遍。网民的意见来自各个阶层、行业、年龄段,因此,在发表网络评论时,西方国家的网民可能会更加全面地反映问题的本质。这将有利于为司法提供良好的建议,不会混淆视听,从而保障了司法独立。在网络舆论监督过程中,西方国家网民自身的媒介素养和法律意识较高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媒介素养是指在人们面对不同媒体中各种信息时所表现出的信息的选择能力、质疑能力、理解能力、评估能力、创造和生产能力以及思辨的反应能力。”由于体制的影响,西方国家民众长期在言论自由和新闻出版自由环境下,他们更善于运用媒介自我表达。同样,由于体制的因素,他们的法律意识也更为强烈,自然而然的,他们就会利用媒介的平台发表看法且不会干扰司法独立。西方国家的网络舆论监督给我们带来重要启示,为了保障司法独立,司法工作者还应该着眼于培养民众的媒介素养和法律意识。比如,继续进行和推进针对于民众的业务部门的开放日活动以及媒介素养的培训和教育。

从西方国家的网络舆论监督带来的启示中,我们意识到保障司法独立需要着眼于两个层面,一方面是观念上司法工作者既要自律也要他律,不仅需要增强自身应对网络舆论的信心和能力,也要提高民众的媒介素养和法律意识;另一方面是制度上相关部门要要建立健全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律法规,为进一步进行网络管理提供依据。虽然我国出台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管理规定》,但是相对而言仍然不够健全完善。当然,我们也要立足国情,找到保障我国司法独立的可行之路。西方国家实行的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三权分立,而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了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每年,法院、检察院要向人大做工作汇报,接受人大代表评议,而人民代表来自社会各领域和阶层,网络舆论会影响人大代表的评议,那么司法机关就不可能不重视网络舆论的影响。司法独立性在我国就必然会受到网络舆论监督的影响,我国在探索过程中也有着应对方面的进展。如,北京市高级法院的网络庭审直播在司法透明、公开公正方面就收到显著效果,河南省、广东省高院的微博也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从自身经验来看,主动回应这种影响促进了司法独立的保障。在未来的司法活动中,我们更要对西方国家为维护司法独立采取的措施进行甄别,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同时,对那些经过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方式继续推进,对于网络舆论及时全面地收集和分析研判,适时理性地回应,采取不同方案引导,最终化干戈为玉帛,使民众更加信赖司法独立的公平公正。

在新媒体时代和网络舆论场下,从思想上,司法工作者对网络舆情监督有了清醒认知,充分了解司法独立的外部环境,可以主动适应工作环境,占据主导地位;从心态上,司法工作者对司法独立与网络舆情监控的能动关系秉持着正确态度,可以从容理性地维护司法独立,尊重并接受网络舆论监督;从行为上,司法工作者掌握了应对负面舆情的方式方法,可以应用到工作中,对网络舆情进行甄别和分析,区别对待,最终成功应对,树立更加坚定的信念维护司法独立。司法工作者也应该开拓眼界,借鉴西方国家在网络舆论监督方面的宝贵经验,从提高民众的媒介素养和法律意识入手,维护司法独立。在网络舆论监督下保障司法独立的事业任重道远,作为当代司法工作者的我们还将继续求索更佳的路径。

结语

周强院长在全国法院新闻宣传工作会议上提出,努力构建新形势下司法与传媒的良性互动关系,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网络时代司法与传媒面临再次寻求平衡的态势,媒体人反思,法律人自省,只有积极转变才能重塑司法与传媒的关系,才能保证社会公平公正。美国废奴运动领袖菲力普斯曾说过,“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相信网络媒体和司法定能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因为无论是传媒人还是法律人,我们心中都有一个共同的法治中国梦!

参考资料:

1、南方报业传媒集团 南方传媒学院 主编:《南方传媒研究》第三十八辑,南方日报出版社,2012年版。

2、《人民法院报》2013年6月14日第五版,《网络时代司法与传媒的再平衡》。

3、张铁薇 庞文莉《论构建我国司法独立的保障机制》 《学术交流》 2000年第1期

4、李黎明《略论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 《湖北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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