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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 涉法涉诉舆情处理

来源: 作者:人民法院报  日期:2016-05-23  阅读:

数字化新媒体是媒体形态的最新发展,是以数字信息技术为基础的互动式传播,是所有人对所有人的传播,涉法涉诉舆情亦在此列,应当进行规范和引导。随着司法改革逐渐步入“深水区”和“互联网+”时代的快速到来,人民法院主动适应和善于使用新媒体平台引导涉法涉诉社会舆情,成为必由之路和当然选择。

防用并举:利用新媒体关注掌握网络舆情

人民法院在接受正常舆论监督倒逼司法审判质效提升的同时,应当及时通过数字化新媒体发声,吹响正义的号角,正确规范和引导社会舆情。

数字化新媒体语境下,人民法院应当坚持防用并举原则做好社会舆情引导。必须对网络舆情随时关注,加强监测,并对新社会舆情在最短时间内搜集汇总,了解最新的网络舆情倾向及其传播范围、关注人数、跟帖数量及主要观点,掌控舆情走势。必须善用新媒体平台处理涉法涉诉社会舆情,通过浏览跟帖、关键词搜索、媒体后台协调等方式,准确研判,为第一时间掌控舆情、果断决策提供准确参考信息。

联动宣传:善用新媒体“润物细无声”

由于时空的不对称和信息的不对称关系,往往出现涉法涉诉社会舆情“真相隐藏”的状态。一方面网络言论发布主体有意或者无意地隐瞒案(事)件真相,或者仅陈述对自己有利的信息;另一方面网友缺乏调查研究和分析判断的全部材料,在弄清楚事情的真相之前,网友们极易盲目地依照“同情弱者”的朴素情怀,或者出于“义愤填膺”似的“正义感”和自身的情绪、潜意识等追加评论。此时,涉法涉诉网络信息成为导火线,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极可能成为网友群体宣泄情绪的端口。

因此,人民法院要利用新媒体处理网络舆情事件,一方面要公开的正面宣传,比如通过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回应涉法涉诉舆情。必要时应及时将情况向上级党委和相关部门汇报,争取相关人士的支持,更快更好地平息舆情事态。另一方面要有其他的舆情引导措施。以舆情应对预案为基础,一边要彻查舆情所涉案(事)件,发现工作人员对舆情所涉案(事)件确有责任决不护短;一边要制订详细而周密、更有针对性的个案方案,实行有效协调,获取最大程度的主动权,达到“润物细无声”的效果。

传统与新兴牵手:融合新媒体及时辟谣

负面舆情制造者、围观者发帖子的直接原因一般是要给法院和法官施加压力,从而促使法院和承办法官在具体的案件中,作出有利于己方的裁判结果,或者改变已成事实的裁判结果。在国内,传播受众数量较大、关注人群较多、较有影响力的有新浪、搜狐、腾讯等微博和微信、QQ等自媒体平台,这些自媒体平台里极易混入大量的虚假信息,而且其传播自由度极高,使涉法涉诉网络舆情的控制具有一定的难度。当前,很多法院都已经开通了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官方网站、官方手机报等,但这并不意味着传统媒体已失去其市场与价值。要利用好新媒体引导社会舆情,必须学会传统与新兴牵手,融合传播路径,其中最重要的,是通过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联合的方式辟谣,最大限度地扩大正能量新闻的传播范围。

人民法院应当学会利用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的牵手,融合数字化新媒体手段,及时、主动、透明地向媒体提供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避免以讹传讹;构建开放、快速、畅通的信息渠道,为媒体采访报道提供便利;必要时通过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手机报等自媒体辟谣。事态严重的随即跟进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公布事件真相,掌握舆论引导主动权。例如,当媒体记者要求采访法院相关部门时,在不违反国家秘密、审判秘密和危害法院司法公正的情况下,应当积极配合媒体,为媒体采访报道提供必要的便利,善待媒体,善用媒体,形成良性互动关系,必要时通过传统媒体、记者发布权威信息,巩固宣传成果。

“未完待续”:利用新媒体强化后续跟进

涉法涉诉网络信息演变成网络舆情事件,与网络信息传播的特点密切相关。随着具有高速功能的光纤技术、信息交换技术的发展、网络的迅速普及和通信费用的显著下降,涉法涉诉网络信息通信速度迅速提高,加上已发布的涉法涉诉网络信息具有具体内容的可扩充性和可复制性,音频、视频、文字、图片、软件、数据等形式的多样性,以及关注人群意思表达的随意性,导致涉法涉诉网络信息的传播能力极强,互动能力极强,网络舆情蔓延速度变得更为迅捷。如果社会情绪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疏导,就有可能放大、激化社会矛盾,最终影响安全稳定。

网络信息传播的上述特点,表明了网络舆情有“未完待续”的可能性。涉法涉诉网络舆情事件如果不及时加以规范,会酿成“舆论绑架审判”“舆论审判替代司法裁判”的不良后果,对司法权的正常运行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因此必须利用新媒体及时跟进,即时监控,防止小事变大,大事炒炸。对涉法涉诉虚假信息和极端言论,人民法院要善于利用数字化新媒体加大正面宣传工作力度,认真组织疏导,及时跟进监测,讲好公正司法好故事,传递司法为民好声音,确保网络舆情向正能量方向发展。例如,若网络上出现了针对某法院法官存在利益输送的负面舆情,此时法院应当及时做好正面宣传报道,必要情况下公布纪检监察部门对嫌疑人或事件的调查结果,让流言止于真相。

综上所述,在司法改革中负面舆情的出现不可怕,但如果法院不会利用数字化新媒体就会使工作陷入被动。“互联网+”时代涉法涉诉网络舆情事件有其特点,在应对中要结合这些特点,通过新媒体平台,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冷静、友善、真诚,及时引导社会舆情,及时发声辟谣,避免舆情发酵,坚决维护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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