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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微不至”下司法公开的路径突破

来源: 作者:本站  日期:2012-04-11  阅读:

近年来,伴着微博的迅猛发展,网络媒体已经全面进入自媒体时代和“大众麦克风时代”。广大网民能够轻易的通过 “关注”与“被关注”的用户关系,完成信息的获取、生产、分享、传播以及评论。目前,微博已成为思想文化信息的集散地和社会舆论的放大器,正日益改写舆论引导的新格局。法院作为极易引发公众关注的司法机关,微博舆情对个案审判工作的影响力不断加大。如何恰当地处理微博舆情与司法审判的关系,如何在“无微不至”的时代处理好与网络新兴媒体的关系,如何充分利用微博创新司法公开的形式是各级人民法院需要认真考虑的新课题。

微博

  一、“无微不至”时代下的司法

  据国家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的最新报告,截至到2011年4月底,中国网民数量达4.83亿,互联网普及率达36%。当前,微博作为新兴的自媒体平台,受到网民的强烈推崇,用户数呈现出“爆发”式增长。如果把2009年饭否网站的出现算作中国“微博元年”的标志的话,还不到3年时间,微博这个网络社交平台,从正式进入中文上网主流人群的视野,到成为各种网络舆论事件的最初发源地和最大扩散空间,正在深刻地改变社会舆论和信息传播方式。中国传媒大学网络舆情(口碑)研究所发布的《2011年上半年中国网络舆情指数年度报告》显示,微博已经超越网络论坛成为中国第二大舆情源头,仅次于新闻媒体报道。1从江苏溧阳卫生局长的“微博开房”到“郭美美事件”,在到四川会理县领导的“悬浮照”事件和湖北省襄阳市某区法院院长视频开房事件,无以计数的热点事件都在微博上酝酿、发酵。

  微博信息的传播具有核裂变式、几何级数式传播的特征,与传统媒体相比,微博传播迅速、及时,受控制较少。微博中凡是涉及到政府决策、司法公正、公共管理、领导言行和公权力部门的话题,往往能迅速成为热点。微博的异军突起,客观上也以倒逼的方式推动了地方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公共沟通和舆情应对能力的提升。从陌生、惧怕,到积极研究、利用,微博问政已经成为很多地方的执政新方式。与其他公权力部门积极适应和参与微博不同,各级法院在这个“无微不至”的时代已经表现的并不“积极”。与微博中法院声音的式微相对应则是法院的负面新闻与评价。最高院景汉朝副院长关于司法机关与媒体的关系问题的表述,就曾被炒得沸沸扬扬;2011年最高院张军副院长关于醉驾入刑的表态,引来微博中一片骂声,“最高院”甚至被网友戏谑为“醉高院”;云南高院关于李昌奎案的终审判决以及随后该院副院长田成有的一番言论,更是招致网络的中的猛烈批评。从近期的药家鑫案到李昌奎案,以微博为代表的网络民意给各级法院的审理工作产生了巨大影响,如何在“无微不至”的时代实现司法公正,排除不必要的“民意”干扰,保障司法的独立性成为了各级法院需要面临的新形势。

  二、无微不至中的涉案民意

  现代民意可以区分为大众民意和法律民意两大类,涉案民意是大众民意之一种。所谓涉案民意,是指社会民众以朴素的正义观为出发点,以朴素的善恶、对错为标准,基于道德伦理要求,对司法审判工作与个案工作和个案裁判作出评价,所形成的一种普遍性的民众意愿。2司法裁判不可不考虑民意,但民意却不能够代替司法审判。法国大众心理学家古斯塔夫·勒庞在论述群体的特点时指出,群体是冲动、多变与急躁的,群体易受暗示易轻信,群体的情绪夸张而单纯,群体偏执而保守,群体不可能是道德的。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条、《民事诉讼法》第7条、《行政诉讼法》第4条明确规定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民意审判具有违法性。从国家治理角度来讲,立法机关是“生产”民意的机关,审判机关是依民意审判的机关。故此,法律就是民意,司法考量民意的正当性是不言而喻的。但直接根据民意裁判具体案件,根据民意修改个案裁判结果则是与法治国家的建设背道而驰。德国著名法哲学家和刑法学家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曾经警告说:“将法和臆想的或者自称的民众利益等量齐观,就把法治国家变成了非法治国家。”4

  微博中针对李昌奎案曾经有人讲:“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是多数民意的体现。法律审判如果和多数民意相左,那要么是法律本身有问题,要么是法律的执行有问题。”笔者认为,法律的确是也应该是民意的体现,但如果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做出了相关裁判,即使不符合所谓大多数民意的期望,也不可以简单的否决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正当性。鲁诺·莱奥尼曾说“法律的确定性”是古典意义上的法治的本质特征之一,如果不能保障法律的确定性,法治是不可能维系的。5如果司法机关仅仅根据“民意”,特别是网络民意和舆论压力就决定针对个案启动再审程序,则不可避免地把严肃的司法审判变成了一场被操控的审判秀,这“与我们所期冀的法治理想状态相去甚远,而审判中的表面现象也脱离了审判的实质”。6避免“民意审判”不仅符合现代法治理念,更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例如,在美国如果法院认为舆论偏向可能危害公正审判,可对案件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直到有偏见的舆论压力消除或减弱后再启动审判程序。如果审判地点已造成偏颇的舆论时,法院可将案件移送到尚未受到舆论压力的其他法院管辖。7

  三、“无微不至”下的司法应对:包容、谦抑与革新

  在“无微不至”时代,法院将面临更多、更大的挑战。任何颇具争议的案件,如果触碰了社会和民众的神经,必将在网络中引发轩然大波。这些案件无论出于何种阶段,一旦引发网络的广泛讨论将必然形成强大的网络民意压力,特别是在微博时代。法院利用好、管理好、引导好新兴媒体,处理好“无微不至”的时代下的民意,应当坚持包容、谦抑与革新。

  网络舆论的高涨体现了中国网民积极的社会参与意识和充分利用互联网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各项权利的渴望。各级管理者应该清楚地认识到,在互联网时代、媒体时代,信息是封不住的。8新华社前总编辑南振中认为在当下中国,客观存在两个舆论场。一个是党报、国家电视台、国家通讯社等“主流媒体舆论场”;一个是依托于口口相传特别是互联网的“民间舆论场”,人们在微博客、BBS、QQ、博客上议论时事,针砭社会,品评政府的公共管理。9在这个“民间舆论场”内,一方面虚假信息满天飞,任意宣泄着质疑、哀伤,乃至悲愤等种种被压抑的情绪;但另一方面新媒体时代下的网民也不缺乏理性与反思精神。在 “微博打拐”活动中,网民除了为失踪儿童回到父母身边而欢欣鼓舞外,也在反思 “随手拍”活动是否可能侵犯个人隐私。在药家鑫案的审理过程中,网民担忧权力和金钱可能影响司法公正,但在药家鑫被执行死刑的当天,群情激愤转入沉寂。在云南高院决定再审李昌奎案时,已经有不少网友开始反思“民意”与媒体过分渲染对司法的干涉问题。法院在面对新兴媒体的迅猛发展,面对强大的网络民意,首先应该学习包容,包容质疑、批评乃至谩骂。绝对不应该把网民称呼为“网络暴民”,也不可随意“侮辱网民的智商”,更不可因为网民的不理智而“将对你听其言、观其行、观后效,密切关注你的煽动性言论是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再视情处置”(南阳市公安局答复网友批评)或直接“跨省抓捕”。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27次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统计在我国网民中,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占23.2%,39岁以下占81.6%,月收入2000元以下和无收入的占66.8%。由此可见,当前我国网民呈现着年轻化、“草根化”、高学历化等特征。中国网民富于激情和担当,对社会不公现象反应激烈,对司法审判高度关注,虽然理想主义色彩浓厚且理性思辨不足。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公权力(包括法院)应当明白自身并不是“强势”群体。以一种居高临下的姿态发号施令或批评网友,以宣教式的方式回复质疑,将招致更大、更猛烈地“网络暴力”。网络舆论不是洪水猛兽,互联网也不是恐怖地带。只要你对网民襟怀坦白、以诚相待,网民也会给予充分的谅解和支持。前段时间,四川会理县政府公众信息网上的“悬浮照”事件导致网民群体调侃与围攻政府。会理县政府迅速开通微博,向社会道歉,承认工作人员曾对照片曾进行拼接、修改,甚至与网民一起品评PS悬浮照的优劣。这种坦诚和自我调侃不仅得到了网民的谅解,反倒有人怀疑,这是会理县与网站联手的一次“反向营销”行为。10

  目前,各级法院针对司法公开与网络民意沟通主要采取的是网络庭审直播、公开发布裁判文书、召开新闻发布会、院长在线专题访谈等形式。这些形式都是值得肯定,但是应该看到在“无微不至”的时代,与网民沟通的难度更大了,对法院的要求也更高了,法院必须不断反思,才能应对网络民意。如网络庭审直播、网上公开发布裁判文书等与网络打交道的方式具有单向性,并非真正意义的沟通与交流。加拿大著名传播学者麦克卢汉曾提出“媒介即信息”和“媒介是人的延伸”的理论,在人类传播的历程中,每一次传播工具的演进都会对现实社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媒介引起了人间事物的尺度变化和模式变化,媒介改变、塑造和控制人的组合方式和形态。11微博的出现,既让人看到微博的巨大力量,也让社会管理者看到,网络与现实,无论是舆论场还是社会管理,都在打通交织成为一体,尽管一些领导干部还不能适应微博时代的舆论新格局,但公众通过微博介入公共事务、表达个人观点,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现象。12在“无微不至”的时代,各级政法机关积极参与、利用微博也必将成为一种趋势。

  1 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1-07/18/c_121684906.htm,2011年7月20日访问。
  2 参见江苏省法理学宪法学2008年年会文件:《关于加强涉案民意收集分析运用引导的指导意见》。
  3 【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冯克利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2页。
  4  舒国滢:《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思想述评》,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20889,2011年7月20日访问。
  5 【意】鲁诺?莱奥尼:《自由与法律》,秋风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00页。
  6  同引注9,第10页。
  7  周家禄:《传媒与司法关系的构建》,载《新闻记者》,2005年第7期。
  8 《网络热点事件多涉及公共权力监督》,《法制日报》,2011年7月14日。
  9人民网评:《打通“两个舆论场”--善待网民和网络舆论①》,http://opinion.people.com.cn/GB/15119932.html,2011年7月20日访问。
  10人民网评:《为“网络问政”喝彩---善待网民和网络舆论②》,http://leaders.people.com.cn/GB/15138375.html,2011年7月20日访问。
  11 http://baike.baidu.com/view/218681.htm,2011年7月20日访问。

  12 《微博监督成新格局,管理者理应善待》,《人民日报》,2011年6月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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