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是: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四川网络文化研究中心 四川网络文化研究中心
 首页     中心介绍     工作动态     高层论语     政策法规     成果展示     学术争鸣     热门话题     资源下载     访客留言 
信息公告
热点排行
友情链接
湘里妹子学术论坛
当前位置: 首页>>热门话题>>正文

国务院:网上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不存在法律障碍

来源:中经文化 作者:  日期:2019-04-16  阅读: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1日讯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中明确指出,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人还应当依照有关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款修改为:“申请人取得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批准文件后,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四款修改为:“对申请人的申请,有关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发现,修改后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删除了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过程中需要申请人持相关文件前往现场办理的规定,确保通过网络办理相关审批不存在法律障碍。

上一条:网络语言可以更有内涵
下一条: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文化环境

关闭

       

Copyright©  2003-2018 四川网络文化研究中心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学府路一段24号  邮编:610225  电子邮箱:scwlwh@126.com

访问本站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