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是: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四川网络文化研究中心 四川网络文化研究中心
 首页     中心介绍     工作动态     高层论语     政策法规     成果展示     学术争鸣     热门话题     资源下载     访客留言 
信息公告
热点排行
友情链接
湘里妹子学术论坛
当前位置: 首页>>政策法规>>正文

网络传播信访虚假信息 公安机关将进行相应处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作者:  日期:2015-10-28  阅读:

新修订的《河北省信访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强化了信访人法律责任以遏制不法行为,使信访承办单位和承办人的责任更加明确,信访人对办理结果的评价和监督更有保障,将信访进一步纳入法治轨道。

为加强信访承办单位和承办人的责任,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或者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组织和人员应当配合。

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对信访事项办理得怎么样,信访人最有发言权。新修订的条例特别注重通过建立和完善制度,依法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的行为,落实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评价和监督。在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一章中,赋予信访人“评价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和结果”的权利。

在信访事项的受理方面,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诉访分离”原则,规定涉法涉诉事项应通过法定途径解决,信访机构不予受理,其中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土地、林地、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或者国家机关参与民事活动引起的民事纠纷等。

针对信访人重复访、缠访、闹访和无理访情况严重等问题,新修订的条例对信访人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列举了12项违法行为的情形,信访人如果有围堵、冲击、强占国家机关,扰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共场所正常工作、生产、生活、经营秩序,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行为的,将由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当前,除信访当事人参与信访活动外,还存在非信访当事人通过串访等活动组织非法上访的行为,或者在网络上造谣生事。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利诱、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通过网络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虚假信息以及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一条:博客服务自律公约
下一条:中央文艺工作纲领发布 将为网络文艺正名立规矩

关闭

       

Copyright©  2003-2018 四川网络文化研究中心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学府路一段24号  邮编:610225  电子邮箱:scwlwh@126.com

访问本站人次: